公司注冊資本認繳加速到期會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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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2020-10-29 13:19
1、資不抵債時也不會加速到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的規定,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一般的司法實踐中,公司債權人以公司資本顯著不足為由,要求出資期限尚未屆滿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通常不會得到法院支持。
2、公司解散時會加速到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
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當公司資不抵債時,出于保護投資人權益的考慮,公司債權人無法請求公司注冊資本的實繳義務加速到期;但是當公司主動解散或因破產而被動解散時,股東關于公司注冊資本的實繳義務會被加速到期,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也應完成實繳。